
文學藝術作品登記:
根據國家版權局《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凡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和專有權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請作品登記。
文學藝術作品登記范圍(版權保護)
1
文字作品
2
口述作品
3
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4
美術、建筑作品
5
攝影作品
6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7
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
計算機軟件
9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作品
不予登記的文學藝術作品
(1)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2)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作品;(3)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文學藝術作品登記的必要性與意義:
自然人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期(版權保護)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著作權登記有如下好處:
(1)為維護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有助于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并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
(2)有利于作品、軟件的許可、轉讓,有利于作品、軟件的傳播和經濟價值的實現;
(3)個人自我價值的體現,企業創新實力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