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體詳情:
2018年07月26日,申請人“深圳市恒川激光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申請第7類注冊 “”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被國家商標局予以全部駁回。
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委托世紀恒程提出駁回復審申請, 并在理由書中說明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商標構成、顯著部分、讀音、含義整體外觀上區別明顯,不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共存于市場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商標局經審查認為: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整體上尚可區分,故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最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決定: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世紀恒程點評
商標近似的判斷是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結果,其中,商標的辨識部分和整體外觀是重要的考慮因素,而最終標準是商標共存是否會導致相關公眾的誤認、混淆。認定本案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近似,關鍵在于其商標構成、辨識部分、整體外觀上的差異性。
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第三部分第四款第三項第4條規定:商標圖形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圖形為本商品常用圖案,或者主要起裝飾、背景作用而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商標整體含義、呼叫或者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不判為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是由文字和圖形構成的組合商標,在新申請審查階段因圖形部分與引證商標相似而整體駁回,但該圖形在商標中占比較小,未構成申請商標顯著部分,顯著部分為英文“HLNC”,與各引證商標的辨識部分完全不同,使得公眾可以通過商標文字將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區分開來,不會產生誤認和混淆。
對于圖文結合的組合商標,公眾在認讀時會將文字作為首要辨識部分,在商標文字不同的情況下,互相聯想、混淆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商標構成、識別部分、整體外觀及視覺效果上區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以至商標局支持了申請人的復審理由,對本案申請商標做出予以初步審定的決定,從而促使申請人的品牌推廣、宣傳及市場使用得以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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