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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詳情:
日本商標法實行申請在先以及一商標一注冊原則?,F行的《商標法》(公9章85條,附則30條)是昭和34年(公元1959年)未適應本產業和貿易的發展、在《條例》的基礎上修訂后,與昭和35年(公元1960年)4月1日開始實施。目前,日本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巴黎公約、馬德里議定書的成員國。日本商標審核機構是日本特許廳(JPO)?!渡虡朔ā返?8條第28款中明確規定,不接受對基于《馬德里協定議定書》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補正。根據實務經驗,在通過馬德里國際注冊指定到日本時,因產品不符合其特殊要求下發補正等審查意見機會較大。
日本商標審查流程
特許廳長官在接到商標注冊申請時,將通過商標公報進行公開。商標申請的官方審查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指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商標圖樣、委托書等文件進行的合法性審查。實質審查是指對商標本身的顯著性,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及是否與在先權利沖突情況進行審查。
對于外國人申請商標注冊,日本主要采取以下原則:
A.
申請人的所屬國是巴黎公約的成員國;
B.
申請人的所屬國與日本已簽署有關商標保護雙邊協定;
C.
申請人的所屬國與日本有互惠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