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專利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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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5-14 | |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提交原則上是一設計一申請,新修改專利法的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了兩種可以合案申請(即作為一件申請提出,并按一件申請收費)的情形: (1)相似外觀設計必須是針對同一產品的。一般情況下,經整體觀察,如果其他外觀設計和基本外觀設計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設計特征,并且二者之間的區別點通常在于局部細微變化、該類產品的慣常設計、設計單元重復排列或者僅色彩要素的變化等情形,則認為二者屬于相似的外觀設計。 (2)成套產品是指由兩件以上(含兩件)屬于同一大類、各自獨立的產品組成,各產品的外觀設計構思相同,其中每一件產品具有獨立的使用價值,而各件產品組合在一起又能體現出其組合使用價值的外觀設計產品,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壺、牛奶壺和糖罐組成的咖啡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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