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
商標轉讓是商標注冊人依法定程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
《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的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的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商標轉讓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合同轉讓、繼受轉讓、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
1
雙方協商將注冊商標轉讓給他人的;
2
因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而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
3
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也應當辦理移轉手續;
4
轉讓商標時需一并轉讓申請注冊的近似商標。
轉讓注冊商標,應依法履行一定的手續,且必須經商標局核準后,轉讓注冊才能生效。 轉讓注冊商標而不向商標局辦理有關手續的,屬于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行為,根據 《商標法》規定,將受到行政處罰,嚴重時還可能導致注冊商標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