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許可合同備案: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為了切實保護專利權,規范交易行為,促進專利實施而對專利實施許可進行管理的一種行政手段。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生效日起3個月內到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地方知識產權局辦理備案。對備案審查合格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地方知識產權局將給予備案合格通知書及備案號、備案日期,并將通知書送交當事人。
必要性
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是評定高新技術企業、辦理外匯、海關知識產權備案等相關手續的證明文件。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在規范專利許可交易規范、保護專利實施許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及確定專利侵權賠償數額等方面都起到積極作用。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主要條款
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
1、專利技術的內容和專利的實施方式;
2、實施許可合同的種類;
3、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地域范圍;
4、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條款;
5、專利權瑕疵擔保和保證條款;
6、專利許可使用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7、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額的計算方法。
除了上述內容外,還可以就當事人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例如:不可抗力條款;專利技術改進成果的歸屬;爭議的解決辦法;關鍵名詞和術語的解釋。